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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6-15
標題 違約金收入應列報所得
類別 違約金收入列報所得
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致電詢問,與他方訂定房屋買賣契約,因他方反悔不買而沒收其訂金,是否要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買賣不動產發生一方違約致買賣無法成立,收受對方給付的訂金或交付的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該筆訂金或違約金如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扣除後之所得額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取得該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受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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