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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8-14
標題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營業人購買電子勞務無法申報扣抵進項稅額
類別 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內勞務
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消費者與營業人詢問,自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應向誰索取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可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自106年5月1日起,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國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得免使用統一發票。至於國內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由購買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報繳營業稅,是以,境外電商營業人並無申報此部分之銷售額,國內營業人自無法取得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載有稅額之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局網站已設置境外電商營業稅專區提供e站式服務,除供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簡易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提供相關法令規定外,同時可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名冊,且上開專區並有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門服務人員名單,如對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仍有相關疑義,可洽本局諮詢窗口,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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