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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8-17
標題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之承租保管箱內財產應申報遺產稅
類別 被繼承人在銀行之保管箱
內容 台南市張先生來電詢問,母親林女士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因母親往生後沒有保管箱鑰匙,也不知道密碼,無法開啟該保管箱,不知保管箱內遺有何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通知國稅局一起會同該金融機關開啟保管箱,只要依雙方約定時間會同開啟保管箱點驗、登記後,保管箱內物品即可由繼承人領回,國稅局人員則會將保管箱財產清冊,一聯交予繼承人,以憑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以保管箱內之物品,如為黃金、珠寶,應以死亡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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