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8-09-11
標題
豪雨受災戶請於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類別
災害損失30日內申請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受鋒面影響,豪大雨來襲對北部地區造成災害,受災之納稅義務人請於期限內報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進行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風災或水災等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另損失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列舉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額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如有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核屬政府贈與,免納綜合所得稅。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助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災損減免專區,下載「災害損失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親自或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納稅人如仍有申請疑義,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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