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8-10-08
標題
財政部回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稅務革新 公開公正遴選納保官」
類別
財政部回應
內容
財政部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各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該部得隨時抽查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辦理情形,並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爰目前納保官係由稅捐稽徵人員擔任。本案議題分析、研商辦理經過、參採情形及後續辦理情形詳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網址:https:// join.gov.tw/idea/index)。 財政部指出,為確保納保官執行職務客觀中立,本部得隨時派員抽查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情形,並納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另依105年12月21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附帶決議,該部每年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辦理績效及考核結果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並於「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公開,藉由績效考核、立法院監督及全民公開檢視,提高各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重視,確保納保官執行職務中立性。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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