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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8月份為各大公司發放股利的季節,今(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屬87年度或以後之股利或盈餘,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即「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擇優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度施行,所以從107年1月1日起,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即下列方式二擇一,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有利之方式適用:
一、方式一「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個人將其股利所得與其他各類所得合併加總,計算應納稅額後,並按股利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抵減上限為8萬元,推估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二、方式二「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指個人將其股利所得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分開計稅B),其他各類所得另依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應納稅額A),將A與B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甲君單身,107年度有股利所得30萬元及薪資所得60萬元,適用稅率5%,則2種計稅方式如下,甲君選擇方式一課稅較為有利:
一、方式一(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其股利及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24,600元「(所得總額90萬元-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薪資扣除額20萬元)×5%」,另可享有股利所得的8.5%可抵減稅額25,500元(股利所得30萬元×8.5%,小於8萬元),則應繳稅額為24,600元減25,500元,可退稅900元。
二、方式二(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分離之股利所得稅額為84,000元(股利所得30萬元×28%),加計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9,600元【(薪資所得60萬元-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5%】,合計應繳稅額為93,600元(84,000元+9,600元)。
案例二,乙君單身,107年度有股利所得100萬元及薪資所得600萬元,適用稅率40%,則2種計稅方式如下,乙君選擇方式二課稅較為有利:
一、方式一(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其股利及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807,200元「(所得總額700萬元-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薪資扣除額20萬元)×40%-累進差額82.96萬元」,另股利所得的8.5%計算抵減稅額85,000元,大於8萬元,可抵減稅額為8萬元,則應繳稅額為1,807,200元減80,000元,為1,727,200元。
二、方式二(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分離之股利所得稅額為28萬元(股利所得100萬元×28%),加計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407,200元【(薪資所得600萬元-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40%-累進差額82.96萬元】,合計應繳稅額為1,687,200元(280,000元+1,407,200元)。
該局強調,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一申報戶僅能選擇一種股利課稅方式,家戶成員不得分採不同股利課稅方式,夫妻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亦不得採不同股利課稅方式。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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