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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利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匯兌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有一筆美元定期存款100萬元於107年10月12日到期,經與銀行約定結售換回新臺幣3,100萬元,因當初王君係以新臺幣3,000萬元購入美元100萬元,故王君107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100萬元(NTD31,000,000-NTD30,000,000),王君應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將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併同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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