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8-11-21
標題
應納所得稅雖未逾繳納期限,財產仍有可能被扣押!
類別
繳稅未逾期被假扣押
內容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其甫接獲本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已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都還未逾繳納期限,銀行存款為何會被扣押,連不動產都被查封?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之1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扣押,並免提擔保。」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並經法院裁准後,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但僅止於保全程序,於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前,並不會進入收取或拍賣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欲請稽徵機關撤回假扣押執行,需繳清全部應納稅額,或向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如對假扣押裁定不服,可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裁定法院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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