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8-12-05
標題
公司收回股票,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類別
收回股票vs.證交稅
內容
近來接獲股票發行公司來電詢問,公司減資收回股票並辦理註銷,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該項股票收回後即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歩說明,如果公司是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公司已發行之股票,再將買回之股票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則該項轉讓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或代徵人如對有價證券移轉行為是否需課徵證券交易稅有疑義,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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