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8-12-10
標題
107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期限為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
類別
107年度扣繳申報期限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之申報期限,自108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及佣金等各類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同法第102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該管稽徵機關;又信託行為受託人應依同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計算受益人所得額及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受託人使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資料者,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軟體」(IMX系統軟體),透過「工商憑證IC卡」(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https://moeaca.nat.gov.tw申辦),或至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以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完成各類所得資料網路申報作業。 該局進一步指出,除(一)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之申報案件。(二)逾期申報案件。(三)所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之所得資料(但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所得資料依規定註記者,不在此限)案件外,各類所得資料皆可採用網路申報: 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受託人注意法定申報期限,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並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免除往返國稅局之苦,可享受全天候24小時無休服務,既省時又便利。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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