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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1-07
標題 107年新設立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方式
類別 107年度營所稅計算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公司於107年4月1日設立,107年度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7年2月7日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107年度起由17%調高至20%,但全年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以下者免徵,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其所得稅稅率分3年漸進式調高,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該局就營業期間不滿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一)假設甲公司於107年4月1日設立營業期間(107年4月1日至 12月31日)課稅所得額為126,000元,其依上述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為18,000元,計算方式: 1.按營業期間所得額換算全年所得額為168,000元(126,000元12/9=168,000元),已超過起徵額12萬元,未逾50萬元,故適用之稅率為18%。 2.以換算全年所得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為30,240元(168,000元×18%=30,240元);但因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0,000元部分之半數,即24,000元【(168,000元-120,000元)×1/2】,故全年應納稅額為24,000元。 3.按營業期間比例換算之應納稅額為18,000元(24,000元×9/12=18,000元)。 (二)假設甲公司營業期間(107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課稅所得額為390,000元,其依上述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為78,000元,計算方式: 1.按營業期間所得額換算全年所得額為520,000元(390,000元12/9=520,000元),已超過50萬元,故適用之稅率為20%。 2.以換算全年所得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為104,000元(520,000元×20%=104,000元)。 3.按營業期間比例換算之應納稅額為78,000元(104,000元×9/12=78,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特別留意適用稅率之變動,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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