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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1-18
標題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
類別 扣繳憑單免填發範圍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已於103年1月8日施行,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7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填發期限,因適逢假日,延長至108年2月11日,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8年1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7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含分離課稅所得)、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 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指出,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憑單填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仍應依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8年2月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等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五、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之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所得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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