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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2-13
標題 離婚夫妻申報綜合所得稅子女之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 ,若無法協議,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類別 離婚夫妻申報綜所稅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申報綜合所得稅子女之免稅額, 議由一方申報,無法協議者,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應由離婚夫妻雙方先自行協議,若無法進行或達成協議,國稅局將以離婚夫妻各別提出之實際扶養事實證據為認定標準。倘雙方提出之扶養事實證據相當,且經國稅局依職權調查結果仍無從判定者,則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未成年、受監護宣告之子女:依監護人;若監護人尚未確定或為共同監護,則依與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同居之人。 (二)已成年子女:依成年子女所出具申報年度受扶養證明載明之扶養人。 該局提醒,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已盡扶養義務,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時,應先自行協議,最好能作成書面記載,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佐證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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