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9-02-19
標題
有關媒體報導「國稅局將高雄『金銀河』攤販列為查稅重點」一案,特予澄清(澄清稿)
類別
財政部澄清稿
內容
為落實營業稅課徵,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不定期辦理稅籍清查,依營業人實際情形覈實調整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屬一般例行性作業,尚不會對特定區域攤販列為查稅重點,今(18)日晚間聯合新聞網及TVBS News報導國稅局對愛河燈會攤販列為查稅重點等情,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攤販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惟攤販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由國稅局按「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依攤販之營業類別、面積及營運地段分級,查定每月銷售額及稅額,按營業稅稅率1%課稅。該類營業人若每月銷售貨物的查定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即不發生有收到稅單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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