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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2-25
標題 有關媒體「攤商查稅,企業卻減稅」報導,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澄清稿)
類別 財政部澄清稿
內容 針對聯合新聞網「攤商查稅,企業卻減稅」報導,顯有誤解。現行稅制依攤販特性而採查定課徵,免用統一發票,既採查定方式即應覈實查定攤販銷售額及稅額,為避免查定過高或過低,自有必要瞭解其營業情形,以避免查定結果失真。又衡酌攤販可能受季節性、商譽及營業狀況等因素影響,致銷售額起伏不定,國稅局也不會因短期銷售情況良好即推論全年,營業人營業情形如變更或與國稅局核定不符,均可隨時反映,國稅局將盡力提供優質服務。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依規定辦理稅籍清查,輔導攤販申請稅籍登記,並就其營業類別、面積及營運地段分級,查定每月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按營業稅稅率1%課稅,尚無針對特定對象查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攤販課稅適用營業稅稅率1%,已較一般營業人營業稅稅率5%優惠,且無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倘僅有營利所得,於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額度內亦無需負擔任何稅負。舉例來說:攤販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年營業額300萬),其營利所得為18萬元(=每月查定銷售額25萬元×12個月×擴大書審純益率6%);如攤販由1人獨資經營且無其他類別所得,因營利所得在20.8萬元以下(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免繳納所得稅,僅有營業稅3萬元(=300萬元×1%)之負擔。綜上,政府對此類營業人已提供優惠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該報導以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來批評對攤販查定營業稅,惟二者性質完全不同。為持續優化產業創新環境,協助產業升級轉型,產業創新條例主要提供所得稅相關租稅獎勵措施(如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前開租稅優惠均需經立法通過,並符合租稅獎勵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之原則,俾兼顧經濟發展與租稅公平。如前所述,財政部業對不同規模及類型之營利事業,就其特性提供合宜之課稅規定及租稅獎勵措施,並無差別待遇。財政部將繼續致力營造有利投資臺灣之租稅環境,提供更好的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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