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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3-04
標題 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類別 遺產稅延(分)期繳納
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在限期內繳清遺產稅,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另外,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也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就會在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甲君應繳納遺產稅180萬元,因無法1次繳清稅款,在繳納期限內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應繳納稅款10萬元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若第3期應納稅款未如期(或逾期)繳納,國稅局會將未繳納(第4期至第18期)之全部餘額及應加計之利息,一次發單通知甲君於10日內繳清;甲君如逾期仍未繳納,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展延或分期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以免發生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甚至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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