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9-03-05
標題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登載錯誤,該怎麼辦呢?
類別
發票金額登載錯誤
內容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若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發票已交付個人買受人,但不知其身分或聯繫方式,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該怎麼辦呢? 該局進一步說明,此類情形,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為督促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同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予處罰規定,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以該張發票「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惟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會超過15,000元。 該局補充說明,個人買受人取具誤登錯誤金額之發票,倘該發票中獎,尚不因金額登載錯誤,影響中獎人兌領獎金之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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