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9-03-13
標題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類別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
內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最近不少民眾詢問結婚時,父、母所贈與之財物要不要課徵贈與稅。該所指出,父、母每年除了各自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另可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以內,免課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兒子108年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兒子,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婚嫁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該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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