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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4-01
標題 房屋出租如遇中途解約,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類別 房屋出租中途解約
內容 高雄市許小姐來電詢問:107年1月房屋出租予他人,因故於5月底解約,該如何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屋出租期間,雙方因故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人可檢附原合約書影本及雙方同意終止租賃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租賃終止報備」,並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出租期間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實際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申報為租賃所得,如無法檢附合法支付費用憑證者,可減除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後列報租賃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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