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9-04-22
標題
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貼心提醒
類別
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5月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申報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賦予納稅義務人報稅時,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以減輕其經濟負擔,並實現住者有其屋政策之目的,惟仍應符合相關規定,該局特別貼心整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申報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須有購買自用住宅之事實:首先,列報之房屋應為自有住宅,即該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其次,須符合自住規定,即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二、須因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貸款對象為金融機構,不包含私人間借貸,又貸款須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若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則不得列報扣除,惟如該等貸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可列報。另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雖係以購屋借款為名義,然倘實際用途並非支付房屋款,仍不得列報。 三、須為原始購屋借款:非屬購屋之增貸部分,所支付之利息不可列報。如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列報所付之利息,即新貸款超出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部分仍屬增貸,不得列報,另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四、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若是將所有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開規定,亦僅能選擇其中一屋之利息列報。 五、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 六、 須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該房屋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繳息清單)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各項要件,以維護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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