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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5-20
標題 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均應自動報繳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類別 有所得均應報綜所稅
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原則上僅包含依法應向國稅局申報之各類憑單所得,如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並不包括所有的所得,故納稅義務人如尚有查調範圍外的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主動誠實申報納稅,否則仍會遭到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106年被公司派往中國大陸分公司任職,並由大陸分公司給付薪資所得,甲君未將在大陸地區領取之薪資併同10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君主張,其使用自然人憑證所查得之所得資料清單,並無該筆大陸地區來源的薪資所得,不應認定其漏報所得而處罰。惟該局說明,依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於民眾查詢之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上,亦有說明並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因此甲君仍應依法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查調所得屬於便民服務,僅供申報時參考,且所得稅為自動申報制,稽徵機關未能提供之資料,不得據以主張為免罰的理由。 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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