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9-06-03
標題
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類別
未辦綜所稅結算申報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列舉扣除捐贈、醫藥費、保險費等費用試算綜合所得稅而無須繳稅或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要適用列舉扣除額計算所得稅,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00萬元,106年5月報稅期間,以列報扶養70歲之父母2人及列舉扣除捐贈20萬元、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醫藥費10萬元方式試算,因試算結果應自行繳納稅額為0元,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以王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徵稅款22,100元〔(100萬元-免稅額34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標?扣除額9萬元)X稅率5%〕並處以罰鍰。王君不服,提示列舉扣除額相關資料,主張應可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其應補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王君既未辦理結算申報且屬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案件,自無列舉扣除額規定之適用,該局爰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自行選用列舉扣除額試算結果無須繳稅或退稅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主動辦理補申報,以免因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而遭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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