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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聯合晚報今日報導「綜所稅稅損估計大失準 減稅方案反成加稅方案」(A5版),部分內容及學者意見與事實有所出入,為避免造成民眾誤解,財政部澄清說明如下:
一、依各地區國稅局受理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初步統計資料,截至108年5月31日止,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總申報件數6,225,492件,較上(106)年度同期6,194,492件,增加31,000件,成長0.5%;稅收淨額新臺幣(下同)1,256.20億元,較上年度同期1,358.95億元,減少102.75億元,下降7.56%。
二、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於106年提出,係以104年度申報核定統計資料估算稅收損失,惟綜所稅稅基受經濟景氣影響甚大,近3年(105至107年)股利分配金額及薪資水準逐年提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07年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較上年增加11.8%,創歷史新高,另107年全體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較上年增加3.94%。因此,倘未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107年度綜所稅稅收應有大幅成長,惟該方案實施後,大幅調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額度、調降最高稅率為40%及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使綜所稅稅收呈減少情形,惟因稅基大幅成長,故減少幅度較預期為低。
三、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下,原適用45%稅率之高股利所得者雖可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惟喪失舊制下原可享有之可扣抵稅額,加計營所稅稅率調增3%所增加之所得稅負,其營所稅及綜所稅兩階段總稅負由49.68%降為42.4%,確實具有合理減輕其稅負、鼓勵投資之效果,並使股利所得稅負與其他類別所得(包括薪資所得)適用之最高稅率40%相當,本次稅改已於建構優質投資所得稅制環境下,同時兼顧租稅公平,媒體報導指稱股利所得分開計稅之稅率為28%屬加稅措施,係屬誤解。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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