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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6-11
標題 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受罰
類別 補報繳107綜所稅
內容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因為工作忙碌忘記在108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現在補申報是否會被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補繳之稅款,雖不加徵滯納金,但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以陳先生為例,只要其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需加計利息,並不會受罰及被加徵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逾期申報案件,僅能適用人工申報,須填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自行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及加計利息,並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連同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親送或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該局籲請有上述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儘快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該局並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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