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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6-20
標題 財政部就今(19)日蘋果日報「小確幸陷阱」5則報導有關減稅措施爭議之說明(澄清稿)
類別 財政部說明
內容 關於蘋果日報今日「小確幸陷阱」專題報導有關107年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措施效益、對中小企業影響、鼓勵投資措施及租稅負擔率偏低等部分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為避免造成民眾誤解,財政部澄清說明如下: 一、賦稅收入為支應政務推動主要且穩定財源,本部近年於兼顧財政健全與經濟發展前提下,推動各項稅制改革,賦稅收入穩定成長,近8年(100年至107年)國民租稅負擔率(不含社會安全捐)由12.3%逐步增加至13.4%,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比率並由101年度36.2%逐年下降至107年度31.4%,財政基礎穩健。 二、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係於106年提出並自去(107)年1月1日施行,參考國際趨勢,將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稅率由45%調降為40%,並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適用稅率45%申報戶之股利所得雖可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惟喪失舊制下原可享有之可扣抵稅額,且須負擔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調增3%所增加之所得稅負,其營所稅及綜所稅兩階段總稅負雖由49.68%降為42.4%,惟仍高於其他類別所得(包括薪資所得)適用之最高稅率40%,於建構優質投資所得稅制環境下,同時兼顧租稅公平。 三、另本次稅改係就所得稅負作整體結構調整,其中調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使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享有高達388億元減稅利益,受益戶數達542萬戶。如以減稅幅度觀察,由於綜所稅採累進稅率課稅,原適用45%稅率之申報戶,其應納稅額顯較適用5%、12%、20%申報戶繳納之稅額為高,故其減稅金額相對較高,惟多數申報戶適用20%以下稅率,其平均減稅幅度達20%左右,較原適用45%申報戶之減幅約為15%為高,本次稅改係由全民共享優化效益,並因稅基成長,稅收減少幅度較預期為低,不致影響政府財政。 四、鑑於營所稅是由公司盈餘直接繳納,係造成公司盈餘減少,與物價漲跌尚無直接關係。本次稅改雖將營所稅稅率調高為20%,惟同步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調降為5%,整體稅負從25.3%降至24%;另訂有緩衝機制,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按20%稅率課稅),獨資合夥組織中小企業(27萬家)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有助於減輕中小型企業稅負。 五、為降低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不當為高所得個人股東(社員)規避綜所稅之誘因,並促使營利事業分派盈餘,我國實施未分配盈餘課徵營所稅制度。考量營利事業如將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不具為股東規避租稅誘因,並為提升國內企業投資動能,爰於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其投資金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期進一步誘發企業投資能量,帶動經濟成長及增益國家稅收。 六、鑑於租稅之課徵除為獲取政府施政所需財源外,亦肩負租稅公平及社會經濟發展,稅收尚非唯一考量,未來本部將於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下,持續研議各項稅制稅政改革方案,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兼具健全財政及競爭力之公平合理租稅環境。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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