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9-06-24
標題
採用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請於108年7月1日以前將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
類別
107年度營所稅附件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網路申報後,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在108年7月1日前將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07年度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非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及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者,得免送相關申報書及附件。除前述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指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108年5月31日前採網路完成申報後,應於7月1日以前(截止日6月30日適逢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順延至7月1日),將上述各項申報書表依順序裝訂,連同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或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亦得於6月27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 該局進一步表示,屬同一國稅局跨分局、稽徵所申報書資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該表電子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於108年7月1日以前送代收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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