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9-07-10
標題
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受領,出租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類別
租金讓與他人受領
內容
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已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被課租賃所得並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個人將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不因約定租金讓與他人受領而變更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承租人依約定將租金直接給付第三人,出租人不能以未收到租金,主張非所得人。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因積欠乙君款項,約定將其所有土地出租給A公司之租金由債權人乙君收取,並通知承租人A公司將租金直接支付予乙君,A公司仍應以出租人甲君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及填報扣繳憑單,甲君並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者,仍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回新聞列表
洪政文記帳士事務所 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9 by James Hung CPB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