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9-07-19
標題
繼承免稅農地轉贈子女,小心補徵遺產稅!
類別
繼承農地轉贈子女
內容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繼承取自父親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給自己子女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是否需要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王先生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自己子女,縱然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惟其子女受贈的農業用地已不符合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故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無追繳遺產稅之情事,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至於王先生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自己子女,因其子女對祖父的遺產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農地免稅規定,縱然於該土地上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國稅局仍將依法追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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