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9-07-24
標題
108年7月30日公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
類別
7/30公告綜所稅核定通知書
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7月30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聯合辦理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 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 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 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8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8年7月31日至108年9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之日(108年7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如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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