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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10-04
標題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可申請分期繳納
類別 遺產稅30萬以上可分期繳納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惟如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但申請分期繳納者,必須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為止。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經核定遺產稅額為540萬元,繳納期限至108年9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08年9月2日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現金不足以繳納遺產稅款,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因可分期繳納金額為540萬元,至多可分18期,計算每期應繳納金額為30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08年9月11日)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遺產稅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餘額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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