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9-11-06
標題
個人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明(109)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
類別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因應人口高齡化趨勢所衍生長期照護需求,並減輕中低收入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經濟負擔,總統於108年7月24日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民眾明(109)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要件者,不管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只要檢具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定額減除12萬元。如果所得年度之扣除額資料查詢列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得免檢附證明文件喔! 該所提醒,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本項特別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民眾如對以上說明有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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