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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0-12-29
標題 租用臨時場地辦理拍賣會活動應先申請核備並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類別 稅籍登記
內容 高雄陳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將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臨時租用場地舉辦特賣會,是否應另行辦理稅籍登記,又統一發票要如何開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惟為簡政便民,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得向稅籍登記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免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人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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