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21-04-27
標題
110年期房屋稅將於110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展延繳納期限,及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類別
110年期房屋稅5/1開徵
內容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0)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今年5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賦稅署說明,今年期開徵之房屋稅,係徵收109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房屋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綁定之信用卡或金融卡繳納稅款。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於109年3月25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皆可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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