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21-06-14
標題
納稅義務人如有稽徵機關查詢下載之年度所得參考清單以外之所得,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類別
綜合所得稅申報
內容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依規定申報,民眾如有查詢下載國稅局每年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務必要逐筆核對外,如有未列入所得資料之其他來源所得,也要誠實納入申報,以免事後被查核有短漏報所得者,會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資料,完成網路報稅程序。嗣該局查獲,甲君為A診所負責人,未列報取得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800,000元,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20,000元。甲君不服罰鍰處分,主張其依照向國稅局查調到的所得申報,但所得參考清單中未列出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不是故意漏報,不應對其處罰。 經該局以該筆執行業務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得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注意事項」亦以顯著字體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您所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是甲君本身為A診所負責人,應注意且可得知該診所當年度損益情形,其漏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核有過失,依法仍應受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始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申報前應詳細核對有無漏列之所得資料,以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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