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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買賣預售屋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時,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營業人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予他人,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按轉讓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7月向建設公司購入一筆預售屋2,0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1,000萬元,已繳納頭期款100萬元。惟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同年12月將該購買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200萬元讓與乙君承受,甲公司應依讓與之價格2,200萬元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乙君,併同109年11-12月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時,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轄區稽徵機關補申報、加計利息並繳納所漏稅額,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