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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1-10-12
標題 父母贈送的結婚禮物不計入贈與稅的贈與總額
類別 父母贈送的結婚禮物
內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務,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進一歩表示,婚嫁時是指婚前或婚後6個月內贈與的資產才符合條件。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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