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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1-11-16
標題 店家舉辦換季大拍賣促銷活動,不能假借特價品不含營業稅為由,逃避開立發票責任
類別 特價品vs.開發票
內容 每逢天氣變換,常有店家以換季大拍賣,標榜清倉破盤價吸引人潮,刺激買氣。但民眾反應,有業者以商品特價不含營業稅,如要索取發票須額外加收5%營業稅為由,「勸退」消費者索取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商品不論有無特價,都應主動依銷售金額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且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發票。營業人銷售定價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商品應依定價收取價款,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須額外支付營業稅款,變相阻擋消費者索取發票;另籲請消費者養成主動索取發票習慣,督促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發票,誠實納稅。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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