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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4-07-13
標題 營業人取得股利須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
類別 取得股利營業稅申報規定
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報繳手續,其於年度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前開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得自行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茲整理如附表。 該局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國稅局已主動發函輔導提醒112年度如尚未完成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法之營業人,務必自行檢視並於113年8月9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或申請變更扣抵方法,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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