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1-02-23
標題
出售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類別
出售公司股份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近年來國人投資種類多樣化,部分持有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轉讓股份時誤以為係屬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漏未將其交易利得據實申報,而遭受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該局說明,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或出資額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此屬財產交易,其有利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若A君原以100萬元取得未發行股票公司股份,嗣後以135萬元售出該股份,差額35萬元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應列為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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