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1-02-26
標題
我是稅額試算服務的對象嗎?如何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類別
稅額試算服務
內容
中壢張先生來電詢問,報載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實施稅額試算服務,我不知是否為適用的對象?如果是,應如何申請不適用此項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強化報稅服務措施,以納稅義務人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內容符合第一至第四點各項條件且無第五至第九點之例外情形者,稽徵機關即會提供其99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試算服務: (符合條件) 一、免稅額包括本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規定得申報減除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之免稅額,並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 二、採標準扣除額、無投資抵減稅額、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且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 三、98年度之所得,經核定僅包括扣免繳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代號9B) 、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及股利憑單及依規定由稽徵機關核算之未辦理營業登記計程車客運業之營利所得。 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於申報書上勾選夫妻分居,或經查核列報之受扶養親屬未與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者重複。 (有此例外情形,即不適用) 五、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死亡或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 六、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 七、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申請將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依規定申請不適用本項稅額試算服務。 八、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九、因特殊原因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調99年度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不需稽徵機關提供本項稅額試算服務作業,可以下列方式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作業,稽徵機關即不會寄發通知書等表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線上申請:於100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辦理線上申請。 二、書面申請:於100年3月15日前以郵寄或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郵寄申請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申請日),申請書格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國稅局網站下載。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可於100年4月25日至5月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其是否適用本項試算服務作業。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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