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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3-03
標題 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類別 海外所得
內容 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若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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