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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3-05
標題 欠繳應納稅捐如達一定標準,土地、房屋或汽車,均可能遭禁止處分。
類別 稅捐保全措施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欠稅逾期未繳納,除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欠稅人所有之土地、房屋、汽車,因欠稅金額大小,也有可能被禁止處分。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除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追繳欠稅外,同時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所有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規避執行,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欠繳應繳稅捐金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不得其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以收稅捐保全的效果。 該局提醒,欠稅人財產一經辦竣禁止處分登記,除非繳清欠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如果欠稅人該財產有急欲出售必要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情形,均會受到影響。因此,若有應繳納之稅捐,請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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