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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下列各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匯款證明、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出租人簽收之收據)。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
3.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
該局指出,甲君夫婦育有一子,租屋自住每月租金8仟元,兒子就讀某大學並住校,宿舍費用每學期5仟元,則甲君申報所得稅時僅能列報10萬6仟元($8,000×12+5,000×2=106,000)租金支出;若甲君夫婦自住每月租金1萬元,兒子住宿費每學期5仟元,雖然實際租金支出為13萬元(10,000×12+5,000×2),但申報時僅能列報12萬元租金支出。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本項扣除額時,務必依規定確實檢附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且勿再重複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免遭致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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