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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3-14
標題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類別 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資金或不動產,以贈與論,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99年度購買價值250萬元之豪華汽車,因購車自備資金不足,除自備款10萬元外, 其餘購車款240萬元,係由其母之金融機構支票存款帳戶開立即期支票支付,經該局查獲,認屬上開應申報贈與稅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通知甲君申報。 該局指出,前揭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案件,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規定,稽徵機關均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辦理申報,惟如逾限仍未申報,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收到國稅局寄發之公文書,一定要詳細閱讀,如有疑義,可依公文書上所載之聯絡電話洽詢服務(承辦)人員,以免誤了補報免罰的時機,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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