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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3-16
標題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境內居住之員工,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類別 非居住員工之扣繳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雇主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0年1月5日發放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員工甲薪資所得25,000元,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7,880*1.5=26,820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即25,000*6%=1,500元,並應於1月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註:自10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17,280元調整為17,880元) 承前例A公司另於同月21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乙薪資所得30,000元,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26,820元)以上),應按給付總額扣繳18%,即30,000*18%=5,400元,並應於1月30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同日適逢例假日,故可順延至1月31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呼籲: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境內居住之員工,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請扣稅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短扣稅款而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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