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1-04-01
標題
虛報捐贈扣除額應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類別
捐贈扣除額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利用虛報捐贈扣除額,以減少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此情形事實上即為漏報所得額之類型,應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查獲虛報捐贈扣除額300餘萬元,該局除補徵應納稅額80餘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A君主張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文義,其處罰係以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為要件,虛報捐贈扣除額,非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形,不得援引該條作為處罰依據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係依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當年度課稅級距之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得淨額之多寡影響適用稅率之高低級距,虛報捐贈扣除額,當然影響所得淨額之計算,並導致漏繳應納稅額;是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實,除短漏報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外,尚包括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有漏繳應納稅額者,皆應受處罰,且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 條第2 項第2款亦明確規定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應補稅送罰,乃判決A君敗訴。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勿存僥倖以不實資料浮報列舉扣除額,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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